课程简介
随着各类新经济业态的不断涌现,《征管法》未随着法制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而及时修订,这导致《征管法》与征管实践不适应的问题逐渐明显,其中的某些条款更是在理论和实务中引起了巨大的争议。
如:核定征收适用的问题;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的问题;税务行政复议“清税前置”阻碍了太多纳税人维权之路的问题……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。
本次课程我们将讲解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,并结合新旧对比揭示未来税收征管的大方向,结合企业现有情况进行分析,帮助企业理清现存的税收风险点,结合新法做好税务事项处理,在大数据控税的背景下,加强税法遵从度,降最大限度降低涉税风险。
课程流程
9:30 直播开始
10:05 《征管法》征求意见稿解读与涉税风险分析
一、明确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二、电商严监管时代已经到来,平台需要向税务部门报送各种信息。
三、地方政府不得向税务机关下达税收收入指标、不得执行违法税收优惠决定
四、核定征收政策的适用要求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“建立全国统一核定征收制度”
五、取消办理营业执照后30天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
六、新增对非银行支付账户(微信、支付宝等)的冻结权限。
七、税务机关可“刺破公司面纱”向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出资人追缴税款。
八、新增税务部门检查的渠道和权限
九、“税收保全”改为“税收强制措施”
十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的适用范围,增加一般反避税条款
十一、“滞纳金”修改为“税款迟纳金”:且未规定上限
十二、欠税纳税人的主要负责人、实际控制人纳入阻止出境的适用范围
十三、虚增业绩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
十四、删除欠缴在先的税款优先于“留置权”的规定
十五、将税务检查权的范围延伸至纳税人取得收入的付款方
十六、明确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报告合并、分立情形、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分的法律责任
十七、“偷税”改“逃税”,列举了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的具体情形
十八、提高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处罚上限,明确为虚开发票非法提供帮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
十九、增加为纳税人非法提供方便,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导致税款流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
二十、将“清税前置”从行政复议后移至行政诉讼
11:30 课程结束